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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律师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当事人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从轻处罚!

  王某某、陈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生产、销售假药案  号(2018)豫0502刑初514号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502刑初51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

  辩护人邓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

  辩护人申思,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8)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邓x、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申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元月,被告人王某某将从安钢医院门口购买的十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后陈某某将这十盒药品存放在其经营的xx医药有限公司内销售,后被查获。经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认定安阳市xx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次(批号:6A929)波立维为假药。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按进口药品注册标准JX20140160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安阳市xx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波立维为假药的认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认为王某某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不具有销售假药的犯罪故意,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建议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经营安阳市xx医药有限公司。2018年元月,被告人王某某将从安钢医院门口个人处购买的十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以每盒85元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将这十盒药品存放在其经营的xx医药有限公司内销售,后被查获。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按进口药品注册标准JX20140160检验,含硫酸氢氯吡格雷为1.2%,标准规定应为标示量的93.5%-105.0%,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安阳市xx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次(批号:6A929)波立维为假药。

  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提供了王某某的线索,公安机关根据提供的线索于2018年8月15日将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10月份左右,因其母亲有心脏病,其在安钢医院门口买了十五盒波立维,85元一盒,其母亲吃了五盒。2018年元月份,其找到陈某某,让陈某某代卖剩下的十盒波立维,并把药送到陈某某的xx医药门市。其买波立维时没有手续,给陈某某送药时也没有手续。过了两天,陈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十盒没有手续的波立维被药监局拿走了。被查后,陈某某让其到打印店打印一张出库单,其打好后偷偷到安泰公司仓库扣了出库章。

  二、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王某某给其送了十盒波立维,没有给其提供票据,说每盒85元。这十盒药存放在xx医药店更衣室里。2018年1月24日,开发区药监分局在xx医药检查时查出这十盒批号为6A909的波立维为假药。没过几天,王某某给其补了一张单子,蓝色单子上有河南省安x医药有限公司出库专用章。其没有让王某某打印出库单。

  三、证人张某(王某某母亲)的证言证实,其从安钢医院门口买了十五盒波立维,吃了五盒,剩下的十盒让王某某卖了。

  四、证人宋某(陈某某妻子)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份,药监局的工作人员到xx医药药房检查,工作人员从更衣室内拿了几盒波立维,后来知道查出的十盒波立维是假药。陈某某说过,手续不全的药要放在更衣室。

  五、被告人陈某某辨认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六、从被告人陈某某微信提取的王某某发的白色河南省安x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销货(复核)清单和王某某提供给陈某某的蓝色加盖有河南省安x医药有限公司出库专用章的药品销货(复核)清单。

  七、河南省安x医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出具证明,白色、蓝色河南省安x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销货(复核)清单非其公司销售(复核)清单,蓝色河南省安x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销货(复核)清单的印章非其公司印章,王某某非其公司员工。

  八、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于2018年5月29日出具YP20182059号检验报告书证实,从安阳市xx医药有限公司抽样的批号为6A909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结果不符合规定。

  九、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4日出具认定意见,认定安阳市xx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次(批号:6A929)波立维为假药。

  十、讯问笔录和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自首及立功情节。

  另有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行政处罚案卷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核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到案后提供线索协助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立功;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的十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由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x民

  审 判 员

  韩x明

  审 判 员

  王x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魏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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