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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律师为故意伤害罪当事人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从轻处罚!

  郭x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故意伤害案  号(2019)豫0522刑初609号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522刑初609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良,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2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申思,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一检刑诉〔2019〕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良及其辩护人申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x良和被害人郭某系安阳县吕村镇牛寨村同村村民。2019年2月7日17时许,在安阳县吕村镇牛寨村,被告人郭x良与邻居郭x敏因挪车问题发生口角,郭x敏用石头将郭x良家汽车后玻璃砸碎,二人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郭x敏用砖头将郭某儿子郭x面部砸伤。被人拦开后,郭x敏被人拉回家中。后郭x敏妻子x红打电话让郭x敏二哥郭某过来,郭某到现场与郭x良再次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郭x良用砖头、扫把将郭某头部、面部砸伤。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郭某面部创口构成轻伤二级;郭x良的损伤构成轻微伤;郭x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1、2019年4月9日,被告人郭x良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吕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2019年9月12日,双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郭x良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x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人郭x亮、刘某等人的证言,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伤情照片,到案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良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x良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x良系初犯,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持以上理由建议对被告人郭x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郭x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x英

  审 判 员

  李x锋

  人民陪审员

  马x芹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x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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